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诚信活动影响评价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工作诚信管理,完善和积极探索诚信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协会作风建设,提高本组织社会公信力,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公开透明畅通信息沟通,逐渐推动生物医药行业自律的发展,现结合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主要工作范围内活动及管理全过程,包括学术研讨、学术交流、行业论坛、展览会、技术讲座、专家咨询、项目发布(咨询)、评审技术、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发展与服务会员、主办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评价、团体标准制定和发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工作范围内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人,参与项目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评审专家、承接深圳市政府转移职能等。
第二章 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
第四条 协会工作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遵守管理办法和诚信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遵守学术活动管理规范的行为。
(二)项目咨询、科技成果评价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审专家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合同书等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人未按活动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等约定执行等;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学术活动诚信相关规定等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活动参与或主持资格;
2.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学术伦理规范等行为;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等情形。
第七条 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研讨交流、技术讲座、技能竞赛、会议论坛等活动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约定报告或督促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2.责任单位管理失职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保障,导致活动项目未能如期完成。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资格;
2.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3.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责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学术伦理规范等行为;
8.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约定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咨询、科技成果评价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2.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等专家资格;
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5.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6.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
第九条 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对存在协会活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本协会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措施,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将责任主体纳入一般失信记录名单或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同时将责任主体名称、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等信息记入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十条 失信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处理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建立活动失信修复机制,失信主体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承诺的,可以向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在开展政府相关项目评审位等推荐,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等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主体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实施学术科研诚信承诺制,在学术交流、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等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学术科研诚信审核制,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作为学术交流、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