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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协会自律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协会自律机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和其它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由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本制度中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 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示

(三) 责令该参加强制培训

(四) 责令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包括:

(一) 公开谴责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取消会员资格

(四)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 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 对自律管理对象同一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实施一种纪律处分,但可以实施一种或多种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三)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五) 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 对投诉人、举报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二) 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篡改证据,或者阻碍调查人员的。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可通过电话、邮件方式进行,经过协调、讨论,最终形成书面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措施,自律管理对象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将被惩戒对象信息记录在案,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列事项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