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卫健委: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发布时间:2018-06-22来源:国家卫健委
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审批注册流程“松绑”。指出,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6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主要举措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服务体系,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7万个,医师总数达到339万名,护士总数达到380万名,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运转高效的医疗资源供给和服务体系。
郭燕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卫健委加快推进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抓手,率先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管理方面探索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一,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审批服务便利化。2017年4月,在全国全面启动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改革。这个管理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上公开办事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集中全面公开相关文件依据、办事指南、准入条件、常见问题、举报方式等,提供样例表格、填写说明,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尽最大的努力为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引。
二是网上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等各环节全部在网上办理,通过系统后台形成科学细化的审批权限,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电子化注册打破了传统审批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极大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办事过程中的方便程度,提高了效率。而且网上办理还提供了“不打烊”“不见面”的审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三是精简材料、环节。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解决了“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第二,加快医疗资源信息共享,服务群众看病就医。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后台关联整合集成,形成医疗资源配置地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分析医疗资源的使用、流动和运行情况,通过分析不仅仅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力,同时也为更好的制定政策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提供了依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卫健委网站、健康中国APP、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查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基本信息,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第三,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医疗行业发展的活力。最近一年来,国家卫健委推出了一批简政放权举措,近日国家卫健委又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组织清理“无谓证明”,同时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等等。这些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了医疗行业的准入政策环境,吸引了更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丰富医疗资源供给。前几天,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等3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加上之前发布的7类(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共有10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这类新型医疗机构,一方面精准对接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差别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补充和加强了医疗资源供给,另一方面建立了平台化的服务模式,实现了医疗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像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是面向不具备检验、病理、影像、消毒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既有利于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举办运行成本,又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一举两得,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附: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